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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18-00119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
生产日期
2018-01-18
文号
信息名称
解读《建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解读《建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建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经2017年11月13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现将《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建政发〔2017〕61号)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需要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势在必行。

  (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环境的污染日益加重,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在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工作的同时,有必要在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进行控制。因此,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是促进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强制动态,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方案制定的主要任务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2018年6月30日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范围内未做到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实现综合利用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责令关闭或搬迁。

  四、方案制定的依据

  方案制定主要按照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依据目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共20部,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文件7部,相关技术性规范10部,基本涵盖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涉及的领域和行业。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三区”定义

  1、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2、限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功能需求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3、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

  (二)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如下:

  1、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牛(包括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鸭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5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州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2、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牛(包括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500只以上;鸭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州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三)明确了禁养区划定范围

  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划定的禁养区有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涉及2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3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建水燕子洞白腰雨燕省级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涉及 “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包含有六个景区:临安古城历史文化景区、团山历史文化景区、云龙山宗教文化景区、燕子洞地下岩溶景区、颜洞地下岩溶景区、焕文山红河民族风情景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外围500米内的区域。涉及14个城镇居民区、11个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居民区主要包括县城建成区和乡镇集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是指学校。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益林区、国有林区等。

  (四)明确了限养区划定范围

  根据本县环境功能需求划定的限养区有三类:

  1、主要交通干线沿线纵深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2条国道、1条省道、2条高速公路、1条铁路,即:鸡石高速公路、通建高速公路;玉蒙铁路;国道巴金线(G245晋思线)、瑞清线(G323瑞临线);省道大杨公路。

  2、主要河流沿岸纵深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县域内6条主要河流,即:泸江河、象冲河、南庄河、曲江河、红河、南盘江。

  3、建水县工业园区。建水县工业园区为省级工业园区,包括:羊街新兴工业片区、青云轻工业园区、南营寨传统工业片区、紫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火车站物流园区。

  (五)明确了“三区”监管措施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边界外围附近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在禁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2、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项目,且不得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做到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实现综合利用。

  3、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方案做好辖区内的监管,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4、如限养区或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变化或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六)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畜牧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建水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县畜牧兽医局
2018-01-18